(2015)穗天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欧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欧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邦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微娜,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余君梅,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XX,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伍志涛,住:广东省英德市。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欧XX偿还所欠款本金及利息(暂计至申请执行日)等费用合计1951080.49元。2014年2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219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4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和顺南一街13号1503房,提交评估拍卖。2015年5月29日,上述房产以2509313元拍卖成交,上述得款在扣除执行费21911元、评估费8750元后,余款247865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1531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