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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荣昌县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93号原告:荣昌县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天正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751-1。法定代表人:廖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自强,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7-87号。法定代表人:牟正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7126元,实际收取7126元,由原告荣昌县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