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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传芬与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芬,宗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414号原告孙传芬,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宗芳,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芬诉被告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传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