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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全与被告徐海春客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全,徐海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杨广全,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徐海春,前郭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全与被告徐海春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李宏代理审判员  孙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