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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江门市蓬江区恒驰骏玲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少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恒驰骏玲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恒驰骏玲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24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