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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与马保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2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清被执行人马保玉被执行人马林第三人闫正华本院在执行李永清诉马保玉、马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清于2013年7月2日死亡,其女闫正华(独生子女)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闫正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