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甲与唐乙赡养费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甲,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甲,男,1959年10月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苏晋平,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乙,女,l990年3月生,汉族,长治市襄垣县人,超市员工,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唐甲与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唐甲在接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向丽审判员 邢晋胜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