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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二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甬民一二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上诉人严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严某甲与王某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严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严某丙。2007年8月严某甲申请建房审批,审批表中记载的现有在册人口为严某甲、王某、严某乙。严某甲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严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严某乙、婚生子严某丙由严某甲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每人500元至子女成年止。王某在原审中答辩称:双方婚后确实偶有争吵,王某已尽到妻子与母亲的责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缺乏良好的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淡漠,若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做到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及子女利益着想,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严某甲与王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严某甲负担。宣判后,严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从2009年起分居至今,严某甲已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王某坚持不离婚只是因为未能满足其经济方面的要求,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理应判决离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严某甲的离婚诉请。本院认为:严某甲虽有多次诉讼离婚的行为,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鉴于婚姻关系系涉及子女、亲属的重大、严肃的人生权利义务体系,本院给予双方一次冷静思考婚姻家庭关系、缓和矛盾的机会,故对严某甲的离婚诉请暂不予支持。综上,严某甲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严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