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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高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兰明,高新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邵兰明,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嫩江县。被执行人高新战,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邵兰明与被执行人高新战人格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