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蓝茂先与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茂先,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607号原告:蓝茂先,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可南,系总经理。原告蓝茂先诉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茂先的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张思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茂先诉称:经原被告口头协商,从2011年7月起,原告为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运输煤渣、石膏等材料,运费按月结算。2015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运费1037604元,并约定,若被告2015年2月28日前未能付清该款,须每月支付1.5%的违约金,若2015年10月31日前仍未付清,须按实欠款每月5%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故请求法院判决:1、由被告支付运费1037604元;2、由被告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每月1.5%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蓝茂先陈述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蓝茂先提供的结算清单若干、运费汇总表、《付款协议》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蓝茂先提供的《付款协议》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照该协议支付相关款项,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款项及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每月1.5%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的请求,因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输款1037604元及以实欠款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每月1.5%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83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38.81元,由被告韶关市源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易典兵人民陪审员余益勤人民陪审员瞿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