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法执补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法执补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3)怀法执补字第001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1136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1136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