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561号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21107.6元,案件受理费11484元由被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