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长龙与蒙金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汪长龙,司机。被执行人:蒙金武,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2015年8月17日,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