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子云、谢建国与谢建国、吴青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云,谢建国,吴青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684-2号原告赵子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志清。被告谢建国。被告吴青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云与被告谢建国、吴青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赵子云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