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勇与被告吴洪权,台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勇,吴洪权,台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41号原告雷勇,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毅、李丹,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洪权,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台文华,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勇诉被告吴洪权、被告台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沿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