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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浙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浙平,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浙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侯中鼎。上诉人郑浙平为与被上诉人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其已与上诉人协商一致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也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郑浙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8元,减半收取5594元,由被上诉人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上诉人郑浙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刘小伟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霞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