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周作昌、邱小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作昌,邱小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原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促进园一期配套综合楼6层B606号。法定代表人谭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锐照,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凤军,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作昌。被告邱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作昌、邱小琴商品房销售���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作昌、邱小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晋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