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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本德平与魏世培、周太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德平,魏世培,周太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本德平,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魏世培,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县花荄镇。被执行人:周太翠,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县花荄镇。本院在执行本德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世培、周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魏世培、周太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