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士红与陈小泳、俞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红,陈小泳,俞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48号原告:郑士红。被告:陈小泳。被告:俞爱君。原告郑士红与被告陈小泳、俞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以3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2月11日,被告陈小泳出具借条三份给原告郑士红,分别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50000元、80000元、60000元、60000元,其中390000元为借款本金,60000元为结算的利息,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小泳至今未归还分文。另认定,被告陈小泳与被告俞爱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小泳、俞爱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郑士红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以3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小泳、俞爱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1840元,由被告陈小泳、俞爱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4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俞 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