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梁某某。被告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暂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