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年兵与马勤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兵,马勤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05号原告李年兵,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重庆市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川,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勤良,男,约45岁,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年兵与被告马勤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年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年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