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伏松与孙瑞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伏松,孙瑞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詹伏松,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詹建荣,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瑞坤,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1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水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君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伏松与被告孙瑞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