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督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申请人宫广仁决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宫广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5)甘民督字第338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关柏波委托代理人蔡长所被申请人宫广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提出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其贷款50000.00元,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支付令的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宫广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4551.66元。支付令费用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文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