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兵。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0091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0489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5年7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长兵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保平村6组、向龙村1、4组3号楼1单元1708号房产一套,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4、2015年7月15日于四川省双流县约见了被执行人李长兵,对其做了执行笔录,向其阐明利害关系,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2015年9月15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张艳谈话,告知其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住房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故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因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0091号确认决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