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平福与李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李平福,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松光,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李平福诉被告李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福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福撤回对被告李松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李平福负担。审判员孙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