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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起诉人万胜会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万胜会(又名万圣会)。起诉人万胜会因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纠纷向本院起诉,其要求确认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9日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原名荆门石油化工总厂)出具的《证明》违法无效。经本院审查,起诉人万胜会在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原名荆门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荆门石化公司)劳动争议诉讼中,其认为荆门石化公司违法给其办理了退休,要求荆门石化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商业保险金等。荆门石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12月9日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荆门石化退休人员于2000年7月移交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企业负责办理退休审批、发放退休证,是符合政策规定、合法有效的。”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其认为是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出具的《证明》导致其劳动争议纠纷败诉,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属于行政证明。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行为,表现为其对某种事实赋予了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若无相反的证据,则不能推翻行政证明所确认的事实。可见,行政证明在诉讼中属于证据,其证明效力由法院决定。其属于准行政法律行为,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不具有可诉性,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万胜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墙登鹏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徐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丁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