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魏海锋与王志丽、张国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锋,王志丽,张国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魏海锋。被告:王志丽。被告:张国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锋与被告王志丽、张国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25元,由原告魏海峰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