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燕茹与陈建立、陈金环、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茹,陈建立,陈金环,李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郑燕茹,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志杰,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立,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金环,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洋洋,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燕茹与被告陈建立、陈金环、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燕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燕茹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