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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靖、沈长富诉被告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靖,沈长富,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3753号原告:黄靖,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长富,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靖、沈长富诉被告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靖、沈长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16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