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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涝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帅文与任庆迎、夏培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文,任庆迎,夏培娟,仁学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王帅文,农民。被告:任庆迎,农民。被告:夏培娟,农民。被告:仁学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文与被告任庆迎、夏培娟、仁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文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养殖场一处。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任庆迎、夏培娟所有的养殖场一处(函土地一宗、附属物、养殖棚四处及棚内养殖设施一宗)及设施(详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