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志强诉人长沙湖甬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1309-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强。委托代理人周大来。被执行人长沙湖甬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强与被执行人长沙湖甬烟花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沙湖甬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共欠黄志强赔偿款23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及诉讼费4800元,于2016年1月24日前全部履行。长沙湖甬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保留提出再审及申请抗诉的权利。担保人胡步活以自有座落于浏阳市圭斋东路,房屋权证号为712014742房产及自有湘A837**大众牌汽车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4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