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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吕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珍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