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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福泉与丁跃武、朱蓓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泉,丁跃武,朱蓓蓓,王姚辉,沈芳,陈逸,苏州市鼎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德和电源有限公司,腾冲县老华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福泉。被告丁跃武。被告朱蓓蓓。被告王姚辉。被告沈芳。委托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亦系王姚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逸。被告苏州市鼎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缤特力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泰州德和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泰镇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腾冲县老华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县明光乡老华寨。法定代表人陈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泉诉被告丁跃武、朱蓓蓓、王姚辉、沈芳、陈逸、苏州市鼎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德和电源有限公司、腾冲县老华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泉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泉撤回起诉。审判长  倪红晏审判员  季建波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邵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