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余某、魏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执审字第22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余某乙,局长。被执行人余某甲,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魏某,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5)第(1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余某甲、魏某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1996年10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07年7月生育第二胎,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8098元整,并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5)第(1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2月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某甲、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5)第(1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余某甲、魏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余某甲、魏某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5)第(1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8098元及滞纳金的义务。三、被执行人余某甲、魏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凌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