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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福成与牟伦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伦锋,陈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伦锋,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邦平,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成,个体工商户。上诉人牟伦锋因与被上诉人陈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福成以已与案外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福成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并经牟伦锋同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福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福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牟伦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华忠审判员  郜帮勇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奕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