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邓应时与田建林、周金凤、田靖靖、田佳昊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应时,田建林,周金凤,田靖靖,田佳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229号原告邓应时,1955年5月2日生,男,汉族。被告田建林,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周金凤,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系被告田建林之妻。被告田靖靖,女,1991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上列二被告之女。被告田佳昊,男,2006年9月28日生,汉族,系上列二被告之子。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邓应时与被申请人田建林、周金凤、田靖靖、田佳昊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依照申请人邓应时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作出(2015)灵民诉前保字第25号和2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田建林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6幢,权属证号为1100118007-10-1-6-12604-1号的房产;被申请人周金凤购买的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东临港务西路,西临杏渭路,南临北三环北辅道,北临港务南路,五金机电B区,预售证号为2013134号,编号为Y13083748号,房号为68-10111,编号为Y13083747号,房号为68-10113号的房产;被申请人田靖靖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产权证号为1100118007-10-1-40-2F183号车库、1100118007-10-1-5-21704号住宅房、1100118007-10-1-5-21804号住宅房、将被申请人田佳昊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产权证号为1100118007-10-1-21-10803号住宅房(面积133.78平米)予以查封。申请人邓应时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应时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对上述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邓应时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田建林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6幢,权属证号为1100118007-10-1-6-12604-1号的房产;被告周金凤购买的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东临港务西路,西临杏渭路,南临北三环北辅道,北临港务南路,五金机电B区,预售证号为2013134号,编号为Y13083748号,房号为68-10111,编号为Y13083747号,房号为68-10113号的房产;被告田靖靖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产权证号为1100118007-10-1-40-2F183号车库、1100118007-10-1-5-21704号住宅房、1100118007-10-1-5-21804号住宅房、被告田佳昊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产权证号为1100118007-10-1-21-10803号住宅房(面积133.78平米)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邓应时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