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运生、岳绍云申请执行张立山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徐运生、岳绍云。被执行人张立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27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立山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5000元。执行员 程志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