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丹与自贡市文昊劳务开发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丹,自贡市文昊劳务开发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丹,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文昊劳务开发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泰丰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义彬,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丹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文昊劳务开发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丹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球代理审判员 罗 璇代理审判员 甘语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剑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