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明雪与王安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雪,王安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602号原告谢明雪,住方正县。委托代理人凤吉峰,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住方正县。被告王安吉,住方正县。原告谢明雪与被告王安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0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谢明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凤吉峰,被告王安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明雪诉称,2015年07月10日20时,被告王安吉的女朋友孙微微与我发生口角,被告王安吉看见后,便上前将我殴打,从楼前台阶上将我打倒,后用脚踢我,将我打伤,造成我头面部外伤,头皮挫伤,左大腿外伤,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药费10,969.34元,经方正县得莫利派出所处理,被告被拘留10天,现与原告协商赔偿一事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969.34元、护理费3,645.00元、误工费4,510.00元、伙食补助费2,7000.00元,合计21,824.34元。被告王安吉辩称:我打原告是因为原告骂我家孩子2个多小时,我打原告属实,但原告的误工费过高,护理费有异议,药费无异议。结合原、被告陈述,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否支持。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举证情况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意在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二、原告诊断书、住院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明细,意在证明:原告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头皮挫伤、左大腿外伤”,原告花费医疗费10,969.34元,及原告住院期间用药情况。证据三、原告病案,意在证明:原告在方正县人民医院治疗过程。证据四、方正县人民医院伤残鉴定书,意在证明:原告住院27天���护理1人,护理27天,出院后休息治疗2周,医疗终结。被告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故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五、方正县王庆章得莫利炖鱼店证明,意在证明:谢明雪在方正县王庆章得莫利炖鱼店任经理职务,工资底薪每月人民币3,000.00元。被告质证认为,原告不是该饭店经理,原告是该饭店外岗,原告的工资没有那么高。本院认为,该证明盖有方正县王庆章得莫利炖鱼店公章,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举示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安吉在开庭审理中,未向本院出示证据。本院经原告申请调取公安局治安卷宗的询问笔录:被告王安吉在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5年07月10日20时许,我和我对象孙微微还有她家���子一起在得莫利服务区山泉酒店吃饭,我出来的时候,我在车里找到孩子,孩子说有人骂她,孙微微就骂了一句,接着胜利酒店门前外岗,是一个女孩就还嘴了,孙微微和这个小姑娘对骂,我上去给那女孩一嘴巴,接着那个女孩就过来挠我,我又打她一拳,那个女孩倒地上后,我用脚踹了她两脚,之后又用拳头打那女孩两拳。原告谢明雪在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5年07月10日20时许,我在得莫利服务区胜利饭店门前站外岗,这时山泉酒店老板孙贵的孙女,那个小女孩能有七、八岁,就开始骂我,接着我就问那小女孩:“你是谁家孩子那么没教养”,孙贵说:“等会扇死你”,之后孙贵就进屋了,过了一会,出来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女的就开始骂我,我也还嘴了,这时那个男的就过来打我一嘴巴,又打我头部一拳,接着又打我一嘴巴又打一拳,我也还��去打那个男的,但是没打到,那个男的推我一下,我就从台阶上滚下去,之后我感觉那个男的用脚踹我,踹我肚子上。王怀山在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5年07月10日晚上20时左右,我和谢明雪都在得莫利服务区胜利酒店门前当外岗,这时我就听见谢明雪说:“臭不要脸,谁让你骂人的,有娘养没娘教育的”,当时有个七、八岁的小女孩站在山泉酒店和胜利酒店中间边界处,孙贵站在他家山泉酒店门前,孙贵听见谢明雪骂那个小女孩,孙贵说:“你找扇呀,你等着”,接着就领那个女孩进屋了,过了几分钟我就进屋吃饭了,还没等我吃饭呢,就听见别人喊打仗了,我就出去,看到谢明雪在我们酒店台阶下倒着呢。孙微微在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5年07月10日20时许,我和我对象王安吉还有我姑娘孙美熙一起回我父亲孙贵山泉酒店吃饭,期间我姑娘出去玩,我和我对象吃完饭出去找孩子,发现孩子在车里,我姑娘说王庆章家饭店的外岗骂她了,旁边的服务员说:“骂有娘生没娘养之类的话”,我接着就骂了两句,王庆章家外岗就还嘴骂我,我对象王安吉过去先打谢明雪一嘴巴,谢明雪去和我对象撕扒,接着我对象把谢明雪打倒了,用脚踹谢明雪一脚,接着又打谢明雪一嘴巴,之后谢明雪就没起来。孙贵在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我外孙女孙美熙在酒店外边跑着玩,王庆章家的女外岗就说我外孙女有娘养没教养之类的话,我就说我外孙女咋没教养,咋惹你了,谢明雪说啥我也没有听清,接着我就领着我孙女进屋了。原、被告对以上询问笔录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视为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原告谢明雪于2015年07月10日20时许,与被告王安吉女朋友孙微微发生口角,被告看见后,上前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7天,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头皮挫伤,左大腿外伤”。原、被告关于赔偿医疗费一事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1,824.3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被告王安吉对原告谢明雪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安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明雪医疗费10,969.34元、护理费3,645.00元、误工费4,510.00元、伙食补助费2,700.00元,合计人民币21,824.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0元,减半收取179.00元由被告王安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