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周庆轩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周庆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2组桃林路。法定代表人:许连捷,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庆轩,聊城市东昌府区泓宇副食部业主。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庆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聊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照铜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瑾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