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松与冉健、肖广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冉健,肖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310号申请人:陈松,男,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冉健,曾用名冉召华,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肖广英,女,汉族。系冉健之妻。申请人陈松因与被申请人冉健、肖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XX元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号、皖L号、皖L号开瑞牌厢式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冉健、肖广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XX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冉健所有的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开瑞牌厢式小货车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陈松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顺河路针织厂宿舍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