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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文XX与李贤芝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李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彝族,2004年12月28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现住昆明市。法定代理人文正雄,男,彝族,1970年11月2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李贤芝,女,汉族,1977年4月1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中专文化,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文xx申请执行李贤芝抚养费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文xx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2025.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