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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恢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来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恢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朱红。被执行人陈来山。朱红与陈来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712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据上一执行程序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将扣划的被执行人部分工资发放给申请人。2、2015年9月15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不要求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