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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执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广松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广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937号罪犯周广松,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3年3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扬广刑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广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广松自投改以来,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以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广松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罚没款收据、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家庭困难证明、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个人资金对帐单、还款计划、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广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广松准予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变(已缴纳三千元),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