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油垂与田双明、武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油垂,田双明,武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陈油垂,男,生于1950年4月24日。被告田双明,男,成年,汉族。被告武海松,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油垂与被告田双明、武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油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油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油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陈油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