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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连平县内莞镇蕉坪村龙归洞屋。身份证号码:440681198208042365。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1623197907164911。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枫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