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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颖与张盼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颖,张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孙颖,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盼,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2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盼支付申请执行人孙颖5万元。但被执行人张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盼在银行的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