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某某,男,43岁。被执行人杨某甲,女,28岁。被执行人杨某乙,女,53岁。被执行人郭某某,女,50岁。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