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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喻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朝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坚,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琼,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喻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庞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向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发现与被告理解和处理事情的方式有着根本区别,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根本无法交流,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宽容相待,试图挽救与被告的婚姻,但被告无动于衷。2015年春节我与原告正式分居,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某辩称,我与原告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充分了解后,才领取的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一起工作共同经营家庭,后因被告身体不好才未出去做事,原告早出晚归才导致双方缺乏沟通,夫妻间产生了隔阂。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还在,只要双方多多进行沟通,可以和好如初,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2年8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充分了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共同经营家庭,一起外出工作,夫妻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患××在家休养,原告早出晚归辛勤在外劳动,双方交流沟通减少,导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时被告未能尽到妻子的义务,疏忽了对原告的关心和照顾,致使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故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进而登记结婚的,婚前了解充分,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双发虽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但婚姻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为了家庭共同外出做事。婚姻后期主要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只要原、被告今后生活中勤于沟通、相互关心照顾、夫妻和好尚有可能。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喻某与被告向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骁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