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保全罗银中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公司总经理。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某公司、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并用原告罗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洪沟村的房子(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XX**号)提供担保。原告罗某已书面同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原告罗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洪沟村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某、某公司、梁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罗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洪沟村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龙泉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琼 百度搜索“”